一般是不可以的。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规定: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并不意味着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即使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涉外婚姻的诉讼离婚程序: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
婚姻没有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属于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没有登记的话,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建立的。此时可以去民政部门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
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而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最后,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
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效婚姻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可以根据各自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
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