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申请使用住宅用地,一般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是因为建设占用土地,其中还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相关部门为了更好的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也出台了不少政策。其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乡镇政府将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的模式、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这样才能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在2014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可以的,但有很多的限制买卖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得到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最后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 受让人确实没有宅基地,申请符合宅基地规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房屋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一种。另外,必须明确表示一户一宅的,不再申请宅基地,而且有真实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有居住房屋的保障,如果和亲戚一起合户居住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房屋买卖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城市居民不能向农村买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造房屋,不得对其建造、购买的房子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基地拆补偿标准根据以下三方面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2、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临时居住条件; 3、当地政府关于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宅基地墙外一米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围墙内的土地,农户有使用权,围墙外的土地农户不可以占用、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一、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宅基地灭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 国家的土地只分两种:一则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一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而专且一般是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如果子女结婚或者是落户村集体组织,确实需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来建造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 从使用的角度来说,“宅基地”是农民建设住宅的土地,建房农民具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