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在世的时候有村集体优抚,去世以后,五保户的遗产如果没有继承人继承, 就属于村集体的,宅基地本来就属于村集体,五保户去世以后自然还是集体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居住为目的,而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从事其他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限于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行使受限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农民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并承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遵循一户一宅制,建房的标准不能超过各省市规定的面积。 现在,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政策有所放开,但还是严禁非农户口买宅基地建房和别墅。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需要下面一些条件: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转让方有超过一套的宅基地,好多家庭都有几处宅基地。 三、
非农村户口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