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可登记的有三种特殊情形: 1、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 2、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确权没有具体的有效期限,只要宅基地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宅基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或转让,就可以一直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侵犯或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和解决。
违法的。占用耕地建房的,破坏土壤的,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大棚房都是违法的。对于耕地上的大棚房,如果农民真是做发展农业使用,例如种植一些农作物,用于农业使用的,国家是允许,更是支持的。但是部分农民却在耕地上建房,从事商业行为,例如建造房子出卖,或者出租,都是不允许的。
1、宅基地补偿标准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2、宅基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最多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给子女,宅基地通常情形下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能够转让或者租赁给个人的,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转卖或者租赁了宅基地上的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1.首先,应由申请者亲自向南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土地使用申请。 2.接着,南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召开由各成员参与的全体会议或者由村民推出代表组成的村民委员会理事会就申请人发出的土地使用申请展开充分讨论。 3.当经过上述会议的严谨审议与表决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或村民委员会会向南郊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审议后的报告。 4.在南郊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再将此项申请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被征收的话,那么是有补偿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然后由国土的资源管理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来到实地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划等在进行初审。 最后由国土资源所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发宅基地,并且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