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
法律规定安置房必须五年后才能交易,所以,过户时间从购房发票日期上开始计算,五年后才可以进行过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
建设安置房手续: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2、各项工程设计。 3、施工图审查,消防、气象图纸审核。 4、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前置条件为:办理白蚁防治、消防、人防、气象避雷手续。 5、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签订。 6、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前置条件为:办理质监手续,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办理建设工程保险手续。 7、开工前准备,
安置房没有使用年限,但是其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的为70年。 从颁发土地证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拆迁安置房登记需要的资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法律依据】
农村拆迁安置房的购买风险有: 1、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2、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3、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1.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 2.买卖的移民安置房的基本信息:面积,交易总价; 3.付款时间与方式:交房时间; 4.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责任的承担,乙方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都有权利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等等。 5.违约责任与承担方式:规定违约情形,以及补偿方式,在合同议履行过
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
主要看安置房的种类,有的可以在五年内过户的,也有不可以的。 拆迁安置房主要分为两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
贫困户安置房的条件:一,必须是贫困户。二,房子年久失修,已经成危房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