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2、如果拆迁安置房获得了房产证,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现今市面有些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法律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 3、还有一些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住房,一般安置对象是原集体宅基地上面的村民,这类土地由于没有缴纳荼毒出让金,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完全产权。
1、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一种转化,其价值的取得在于婚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为基础,故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2、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由于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了差价,该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那么一般这种情况仍不能改变安置房为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使原一方婚姻财产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属于安置房性质,此类住房不允许买卖,无法办理过户。但是这个并不影响你的正常买卖,只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存在风险。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即可,可以约定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以及违约责任即可。这样的住房需要房主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此时住房为正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安置房买卖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
看具体情况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在交房后五年可以取得房产证,如房屋证件齐全且买卖双方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能要回房屋,在买卖合同无效,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情况下,能要回房屋。
拆迁安置房一般五年内禁止上市交易。 签订这种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将来房主反悔或提出加价,均有可能,风险较大。 安置房,按道理得需要看房产具体的划分性质,如果最后开发商补偿的的是住宅或者公房性质的做个公证就好办,但是如过划分为经济适用房性质的就存在着5年期限的交易权限,这个就需要考虑进去。
不可以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
安置房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主。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都是补偿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以拆迁房屋中的所有家庭成员也应该享有拆迁安置的利益,也就是说安置房是归家庭共有的,需要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所以应该在产权证上登记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
安置房国家规定五年以后才可以交易成为商品房,没有满两年,商品房产权拿到手,但是没满两年,这现在就是商品房有产权的商品房,可以过户,要交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
合同应当写明以下信息: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