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 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扰民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 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 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1.保障对象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城镇非从业居民群体。 2.实施强度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来缴费的;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强调的是由政府加以引导,政府补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3.缴费标准不同。 4.筹资结构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居民或者商户企业等用电行为多样,各种各样的用电行为都应在电力相关部门的允许下使用,凡是不按照电力部分的许可使用供电,都属于偷窃电的行为。 窃电的本质是窃取电能,从而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的目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电能的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起点,即500-20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住房坍塌毁损严重的受灾人员,受灾地区的政府应当对他们进行确保安全的过渡性安置,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面对这些地震中房屋倒塌的居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不可以同时交。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每个人退休以后只能享受一份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身份证号做识别; 退休只能办理一次,养老金只能领取一份,同时缴费部分,退休前两地养老保险账户要合并,要办理其中一个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退费。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 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 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包括以下内容: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
居民(含城镇户籍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但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通过“房随地走”间接使用宅基地至房屋灭失为止。继承后禁止翻建、扩建或新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法律分析 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遗产。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村民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房屋可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间接延续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突破“房地一体”原则。 城镇居民继承的特殊限制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父母房屋,但无权翻建、扩建或新建。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自动终止,由村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若继承人为农村户籍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可正常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若已有宅基地,则需按法律规定处理(如退出或转让)。 赠与或转让后的限制 村民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原村民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受赠子女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若继承后房屋仍存续,继承人可居住或使用,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出租、出售(如涉及经营需经村集体同意)。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补充,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以在65周岁继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期满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