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式。 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2、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 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顺序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提出请求,顺序履行抗辩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可以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但是要给与对方一定时间段的履行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先履
法律中对于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定有《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债务人迟延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瑕疵履行的构成条件: 1、债务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有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如无履行行为,只能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2、履行标的不符合债的内容即存在瑕疵。所谓瑕疵是指债务人交付或提供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债的内容。 3、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的损害。履行利益,又称积极利益,是指债权人合理期待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包括既得利
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条件: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七)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八)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