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还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公务喝酒死亡不算工伤。职工上班期间因饮酒死亡的,如果是醉酒造成死亡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饮酒是当事人主观认识到对自己的健康会有伤害的行为,所以不能被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饮酒导致的死亡只能由员工当事人自己负责而不能要求单位和保险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具体如下: 1、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工作时间,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职工在往返工作地点与家之间的行驶过程中,若遭遇到非自身所承担主要或更大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客轮航运旅行或者其他种类的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就被归类为工伤范畴。
1、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下线追偿。 2、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可以要求下列赔偿: 一、造成一般伤害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残疾的,在一般伤害的基础上还有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工资的27倍; 2、二级伤残的补助金则是职工工资的25倍, 3、三级伤残的补助金则是职工工资的23倍等; 4、而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按职工工资的90%来算,二级伤残按85%来算,三级伤残则按80%来算等。
如果仅仅主张工伤赔偿的,工伤赔偿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项目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工伤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赔偿,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没签劳动合同受伤,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