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工伤职工被判刑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非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停止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诉讼的程序如下: 1.首先准备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3.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以及地点; 4.先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作出宣判。
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的期限有两种情况: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报了工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法律规定,职工因为第三方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不支付医疗费用,由第三方赔偿。但可以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在广东地区,对于符合九级工伤伤残认定标准的员工,我们会采取以下具体补偿办法及相关标准: 首先,自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一笔金额作为一次性的伤残补助款项,用于补偿九级残疾程度员工。 此项抚恤金将根据员工的工资收入进行计算,并据此确定九级伤残员工的九个月的工资额度; 其次,诸如进行医疗诊断和康复所需的治疗费用、因住院而产生的住宿费用、用药的药品费用、需要护理过程中的护理费用、因饮食和身体状况改善而需要增加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用、因路程遥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因生活需要产生的餐费等等额外费用,这些都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来核定并合理报销。
1、员工工伤,在康复之后就是需要到单位上班的,和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没有关系的。 2、在满足一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条件之后才能进行鉴定,需要一定期限的医疗期,而员工在未达到医疗期的期限时已经康复,那么就需要上班,在医疗期满足之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后伤残等级还没有评出来,按医疗机构证明应当恢复工作的必须上知班。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详细说明如下: (1)一至四级: 在本项补偿方面有以下规定: 第一,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按照工伤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对于一级伤残,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其本人工资27倍的赔偿金;对于二级伤残,则需要向其支付相当于其本人工资25倍的赔偿金;同理,对三级和四级伤残分别对应二十三个月和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赔偿金。 第二,开始为工伤员工提供每月发放的伤残津贴,该津贴的数额也与等级有关: 对于一级伤残者,其每月的伤残津贴比率为其原本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的午餐补贴比例为其自身工资的85%;对于三级伤残的情况,其每月得到的是其原本工资的80%的伤残津贴;四级伤残的
工伤赔偿后可以追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
雇工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需要雇主承担责任,需根据 雇佣关系性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及 受伤具体情形 综合判定。 构成劳动关系: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雇主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规 构成劳务关系:雇主一般无过错不担责,但存在特定过错或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