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工伤。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能申请工伤认定的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是职工本人或其亲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烫伤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上十级伤残的。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上十级伤残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工地骨折工伤赔偿,骨折工伤应当属于十级伤残。 赔偿标准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
因工作而受伤后根据受伤的严重性,企业是需要给放相应的工伤假的,在工伤假期间,工资也是需要照常发的,但是工伤假结束后我们就需要回到工作岗位上,不然公司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问责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陈旧性骨折是不能鉴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在陈旧性骨折处发生再次骨折、而且该再次骨折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则该再次骨折应该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除医疗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医疗器械之外的费用,均可兼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因为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
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1—4级的,服刑期间,劳动酬金照发。办理保外就医、假释和刑满释放手续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相当于36个月、二级32个月、三级28个月、四级24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第12项: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的功能障碍之规定,伤残等级一般在10级。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等,建议工伤骨折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