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将委托的监理人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可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如下: 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是指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服务的各类工程。建筑工程指通过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
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 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包括: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
可以,但要在特定条件下。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5、工程质量鉴定;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