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法律依据】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
建设工程质保期一年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不能适用留置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但是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务。
验收标准如下: 一、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
建设工程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有下列资料: 1.土建工程施工资料。 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防水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其他)建筑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砂浆强度汇总评定表。 4.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表。 5.烟气(风)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钢或混凝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