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也是我国司法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有效的。但即使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也不是全部的录音都有效,录音在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国家、社会或他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无效录音。此外录音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一些技巧,比如在录音中需要把相关的背景、主题交代清楚,不能用威胁的语气录制,并且事后要保留录音原件。
私自录音是否合法有效应区别对待。只要是实事求是,能够作为证据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录音证据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录音当事人谈话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只有录音证据是否能打赢官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以及此录音证据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来决定。 录音证据即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小,因为很难确定其是否存在真实上的瑕疵,包括录音是否伪造、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技术处理等。所以最好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被人打电话威胁有录音是可以报警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并且,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来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对方因为被侮辱自残、自杀等,则触犯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则上,不是在公共场所,或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擅自对他人进行偷拍或偷录的,涉嫌违法。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录音,如果是在双方电话、面对面交流过程中录制的,一般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是在他人的隐私场所,如住所、工作场所,通过窃听等非法手段秘密记录的,则不能作为证据
偷偷录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确认录音证据是有效的,合法的行为。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录音可以作为开庭的证据,但如果仅仅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或者该录音是复制品,没有原件查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录音复制品真实有效的,或者该录音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或者录音内容经过修改、篡改的,那么以上这些有瑕疵的录音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有力的证据。只有真实有效,合法录制的原件录音或者有证据证明录音复制品与原件一致的录音证据才能作为开庭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