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只要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偷录的录音和视频,往往因其不符合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但是这不代表偷录获得的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 如果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二)录音不能有疑点。 (三)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增加录音的证明力。
偷偷录音是不合法的,获取录音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录音在采集过程应在适当的地方进行,不能有窃听、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只要录音的内容是实事求是的,获取过程合法,就可以作为证据,否则无效。 录音的过程应保证录音当事人的谈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往往涉及到对录音等证据有效性的认定。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好能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是证据的一种。但要在法庭上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承认、法官采信,才可成为正式证据。证据有三要素,一,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二,要与案件有关联性。三,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段要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效。比如偷在对方当事人家中安装摄录设备获取的录音录像就不合法。通过胁迫收买证人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不合法。 取证不合法的证据必须排除,法官一律不予采信。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一、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不得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备以上三点的偷录音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双方谈话交流时不
有效的录音证据要求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窃听器等窃听方式取得; 三是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1.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没有欺诈、威胁、引诱、买通、欺骗等恶意方式,是善意且必须的。 2.录音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当我们对他人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提出质疑时,可以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等几个方面来展开辩论并进行辩驳。 这将由作为诉讼参与方的您进行公众质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研究,同时还需针对其能否以及如何证明案情进行深入地探讨、解释与反驳。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1)若视听证据系于与对方进行面对面会谈或通话时秘密录制所得,则通常认为该证据属合法获取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2)若视听证据系在他人私人领域如住宅或工作地点内,采用窃听等违法手段秘密记录而得,则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证据。 关于以下几类证据,若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虽提出质疑却缺乏充分反证加以推翻,我国各级法院将对此予以认定及确认其证明性能: (1)书面证据原件或与原件相互印证无差异的复印品、图片、副本以及摘录本; (2)物体证据原本物或与原始物互相比照均无疑异的复制品、拍摄图片以及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辅证并且系以合法途径所得、毫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是与相应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4
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还得看具体的解除原因以及解除的人,但是录音作为证据的话当事人需要证明录音的有效性,因此用录音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还是比较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