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1) 赠予彩礼确实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所有权,而是附条件,只有在赠与才生效。 彩礼赠与得以生效为附加条件,实际上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前的状态。 (2)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
彩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首先,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最后,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下情形下彩礼可以要回: 1、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 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
对于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返还,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由于司法解释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谓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谓的赠与。 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夫妻双方对彩礼的争议目标不同,举证责任的归属也不同。 如果是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 如果是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返还彩礼的要求能达到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另外,司法实际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还会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来综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另外,如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女方出轨是否需要退回彩礼钱要看是否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 确实生活困难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第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第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第3、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 第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