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者不是一定会丧失继承权。只有当事人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犯罪行为,被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入狱的情况下,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其他的犯罪,不会直接导致丧失继承权。
多长时间都不会算作自动放弃遗产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满足如下条件可以解除收养: 1、解除未成年收养,需取得送养人同意,若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养子女成年后,需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证据,予以协商解除,协商不成,起诉解除。
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是: 1、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定返还情形; 2、当事人主动提出返还请求; 3、其他条件。
看合同的约定,按物业合同的约定,如果不交物业费,物业享有合同中的权利。还有物业费取消的时候,物业公司也可以停止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通过“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就是说,一个小区的业主可以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雇或者委托等事项做出决定,当人数超过一半时,就可以直接取消物业。
拐弯让直行,在以下六种情况中直行不让车的,直行全责: 1、有“让”行标志的路口,无条件让行; 2、有交通灯的路口,灯头让灯尾; 3、主路出口,辅路让主路 4、支线让干线 5、环岛以“先出后进”为原则 6、闯入导流带的车辆全责 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需要遵守民法典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医疗保险中的统筹支付是只能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
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