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般要3个月以上可以贷款买房,具体取决于银行的相关规定。出于限购政策的实施,对于离婚人士申请首套房房贷的,大多银行采用离婚超过1年放贷的规定,以规避骗取购房资格的漏洞。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 关键看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 4、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
房子出租后日常损坏,如果不是故意损坏,一般由房东负责。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房东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房客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房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要看当时签署的购房合同标注的交房时间而定。延期交房是指已经过了合同中所签订的交房时间而开发商却没有交房的行为,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开发商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购房者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延迟交房解决方法有与开发商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房管部门反馈,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儿子的房子父母是否有份,要看儿子处于什么情况,如果儿子不在了,未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父母是可以继承一部分房产的,如果儿子健在,儿子的房子和父母没关系,可以说,没有父母的份。如果买房的时候父母有出资证明的另当别论。
中介租房房子有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租赁房屋的时候,如果是通过房屋中介撮合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一定中介服务费是合法的,但如果是房东与承租人直接租赁的,一般是没有服务费的,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收取服务费也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民法典房产赠与新规主要涉及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二手房交易新政策一共涉及到五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