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遗嘱。 (三)
农村房屋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房屋买卖中房屋与土地的“主从”关系。 2、现有法律规范中对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意见。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物权法》第152条至15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河南房屋征地补偿新标准是225000元/亩。全河南省的房屋征地补偿标准不是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合同法》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
共同共有房屋继承分为两种情形: 1、房子是双方共有的,当其中一方去世的,对共同房屋的处理,先将其中一半分割给在世的另一方。余下的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在配偶、子女中平均分配。2、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有确定的份额,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
留置权使用房屋租赁的条件有: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5、需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6、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