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能否以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就借名买房类案件的案由来看,最常见的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判决借名人不能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因借名人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本市购房资格,故其要求涉诉房屋归其所有违背国家政策。 受到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
中国地下埋藏物,所有人明确的,归所有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确的,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
我国的新物权法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8、房屋测绘报告; 9、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登记:由权利人申请; 2、受理登记申请; 3、权属审核; 4、公告; 5、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
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
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提出续期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如果未提出续期申请,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