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般总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的,所以不能采用子公司业绩。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的不能采用分公司业绩。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是有严格区分的,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否决投标一般指的是本次投标被否决,需要重新投标;废标指的是某个投标对象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招标要求的来做标书响应或其他类似问题,导致其投标作废。
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可以。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所以,分公司可以直接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的,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 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相关规定如下: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建筑公司有官司影响投标。被诉讼的建筑公司未被录入住建部黑名的,可以参加依法投标,但是败诉后可能对建筑公司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投标的评分。
没有授权委托书是否是废标,需要分情况而定:1、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就不需要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如果不是,就必需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要废标。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