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离婚母亲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不可以拒绝赡养的。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离婚后男方死亡,则女方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抚养权是自动转移的,不用变更。如男方的父母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来争取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只需要根据规定搜集即可。 例如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酗酒打骂等行为; 2、有虐待行为的,经常对子女进行暴打等行为; 3、有不让孩子受教育的相关行为; 4、经济水平实在无法支撑抚养子女义务的等情况。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
亲生儿女送人抚养是不一定犯法。 依据我国《收养法》,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养。一般情况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许被收养的。 但是存在这样一些情况,生父母确实因为家庭非常非常的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时候
女方不抚养孩子可以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来判断的,故而对于不抚养孩子不是是否可以离婚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前提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离婚后无力抚养孩子的,不可以送人,如抚养孩子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交由有抚养能力的亲属代为抚养,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将孩子交给有能力抚养的一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变更抚养协议及抚养权转让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3、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 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 5、其他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是不可以要求赡养的,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