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时分情况处理,具体情况有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等等。 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 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效力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没有登记的,质权人明知动产已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有:《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等等。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有: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等等。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抵押期间,抵押人想要转让抵押物的,不仅要通知抵押权人,而且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的规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权利质押通过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等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