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不属于担保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种。
担保人不想担保的,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债权人不同意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相比,借款人的责任比担保人大。具体而言,借款人是合同的主要一方,是资金的第一使用人,在发生拒绝或者无力偿还贷款后,其债务虽然会由担保人承担,但是担保人在承担债务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要求借款人偿还,在无力偿还,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1、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2、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3、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一人可以同时担保两次。只要交易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持有认可的态度,担保人的担保次数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需要满足国家法定承认的担保条件才可以正常担保,即担保人需要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承认担保人法律资格需要的条件: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2、担保人需要拥有个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的人身自由限制,拥有政治权利;3、担保人拥有当地常住户口以及固定的居住场所;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担保人需要具备债务偿还能力;5、担保人在各个信用记录上不存在任何明显并且严重的违约记录。
担保和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的内容不同、合同的主体不同、合同的性质不同。
不需要。担保人的责任是担保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人须承担责任,只要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且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就有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对偿还债务的时间、偿还金额等重新进行约定,若要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取得担保人同意并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