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有下列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首先需要区分是担保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信用担保。如果提供的是信用担保,则担保人去世后,担保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提供的是物的担保,则担保人去世,不影响担保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六条,担保即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依法担保又可以分为以物作为担保,和以信用提供担保。
债权担保的作用: (一)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另一方不需要对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
提供虚假担保的担保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贷款担保责任有: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1
新破产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