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再提供担保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同一财产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情形: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1、对于不确定的债权,一般不能设立担保,要有明确的债权,有能设立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 2、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担保有不同的方式。例如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权、保证人保证等。
1、没有了,履行担保义务以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追诉期应该从履行担保义务时开始计算。民事案件追诉期3年。所以,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诉期是履行担保义务以后3年。 2、在现实社会,很多时候人们向他人借钱是要进行担保的,这样的话一旦有什么事情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方仅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先对债务人进行追索权益。
物担保与人担保都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也可以就人的担保实现。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担保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 3.金钱担保,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1、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 2、债务如果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所以,具体需要担保人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之后,再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进行追偿,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3、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需要在担保人承担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后,借款人不向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偿还的,保证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
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保证合同是人的保证,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对自己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的保证分为一般责任的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只在债务人的债务经过审理并其财产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够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在未起诉债务人之前不得起诉保证人,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下,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让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