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应担责。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但如果发生事故的车辆为报废车辆、不合格车辆、未经车检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
需要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即使是意外着火,也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在赔偿方面最好能和对方谈妥,如果发现对方漫天要价,此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了设立公司前期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连带责任。 二是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
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学校、幼儿园、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