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超出期限不担责会不用承担责任,担保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车辆外借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
担保人超出期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空白处署名的担责是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
借条空白处署名的担责是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主要是根据过错分担责任。具体而言, 1、是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连带责任; 2、是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即有限连带责任; 3、是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挂靠人无力赔付的先行垫付,即垫付责任; 4、是直接由被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直接赔
关于预售房毁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学员出车祸教练需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是学员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学员有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