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指的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只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中国《民法总则》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
侵权民事责任指的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公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
侵权民事责任指的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构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 1、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判断危险的标准有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
侵权民事责任指的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精神损害赔偿的分类: 一、可赔偿性精神损害。 二、非可赔偿性精神损害。 三、侵权精神损害。 四、违约侵权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