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有: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
行使合同撤销权要遵循以下规定: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
受赠人有以下情况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消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