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后,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 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此次民法典拟修改为被收养人八周岁以上需征得其同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 如果是属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需要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另外,收养人还要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一个条件。
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另外,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子女的一个证明。
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收养子女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
收养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收养法是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民法典草案的修订以男女平等为前提拟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草案拟设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收养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的流程为: 首先,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然后,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交手续后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最后,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 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法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