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不能要求其赡养。 虽然民法典规定,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因为离婚而解除,但是可以被收养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解除。
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确定了收养关系,那么是不需要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的,如果没有确定收养关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赡养亲生父母的。但是这个规定也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显然,已有子女的夫妻对再收养子女是没有影响的。
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显然,已有子女的夫妻对再收养子女是没有影响的。
收养的子女如果履行了赡养义务而且是合法收养的子女,那么是有继承权的,且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了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第一类是孤儿,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法定条件是可以被收养的。被收养的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可以收养亲戚的孩子,并且收养亲戚的孩子所受的限制会更少。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作为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给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