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并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手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生效。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想要领养孩子,首先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其次如果是单身者,即无配偶者,且其领养的孩子为异性的,则其与被领养的孩子之间的年龄还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是如果是领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则其与被领养的孩子之间不需要受到前述年龄差的限制。最后即使达到年龄的要求的,单身者也不一定可以领养孩子,还应当具备其他条件,具体如下:第一、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孩子的疾病;第三、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只有满足三十周岁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单身者才可以领养孩子。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根据收养的对象的不同,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所区别。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法定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人包括: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收养效力从如下的开始算: 1、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解除之日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
收养孤儿需要如下条件: 1、孤儿收养人必须满足有扶养的经济和精神能力、满三十五周岁、没有不利于收养的犯罪行为等条件; 2、孤儿收养登记前必须进行公告; 3、其他条件。
收养孩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收养人是否结婚没有直接关系。 首先要考虑收养人的个人状况,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其次要考虑收养人的收养能力,收养人不能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要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另外,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也不适合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