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管多久都是不能仲裁的。我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能。按规定,收养人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才能收养:1、收养小孩时必须得年满三十周岁,以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确立父母子女关系。2、收养小孩时收养人需无子女,即包括未生育子女、不能生育子女、子女已死亡以及无配偶者等情况。3、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那么得夫妻双方共同抚养。4、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收养人既然已经有女儿了,那么就不符合膝下无子女的条件,自然是不可以继续收养儿子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收养女儿,也不会被支持。不过,如果收养人要收养孤儿、弃婴或者残疾儿童的话,那么将不会受到收养条件的限制,即有孩子的也可以收养,并且可以收养多个孩子。并且,当前政策也相当支持这种收养行为。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不合法的收养关系是能解除的。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实践中,解除收养关系可以按照以下因素确定经济补偿:1、当地人均消费水平;2、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3、双方的过错大小等,比如养父母是否虐待被收养人,双方关系恶化的过错责任分配。
收养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被收养人户口落在收养人的家里,是否说明收养关系成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被收养人落户在收养人家,不是以父母、子女的方式落户,而只是挂靠的关系,那么该落户行为和收养关系无关; 2,如果被收养人是以收养人的子女的身份落户在收养人户头上的,则收养关系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孤儿并不是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只要满足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两个法定条件之一,可以作为收养人。
二十五岁结婚之后没有孩子的不可以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孩子需要年满三十周岁,不管有没有结婚都需要年满三十周岁。而且收养孩子不止有年龄要求,还需要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