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反之如果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就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形式合法:法律明确认可口头订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除非法律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等特殊合同),否则口头协议不因为形式问题无效。 效力的必备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口头协议即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能清晰辨认自身行为后果); 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不真实的情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协议在签名后是否生效需要根据情况分析。如果该协议的签字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在双方签字后有效。反之不符合条件的无效。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可以在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其中人寿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在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如果复印的合同上有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并且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与原件享受等同效力的,则复印的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复印合同需要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才是有效的,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原件。
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本法第51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样的解约催告就是有效的。 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这样的解约催告也是有效的。
合同解除会产生下列效力: 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三、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说,合同解除后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