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款凭证证据效力有: 1、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 2、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3、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一般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目前的两项规定: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一部门规章中,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
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1、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的实现意味着债权让与人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2、对外效力,即债权与对债务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并且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而言就确定了债权的归属。债务人便可依据通知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 《合同
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
一物二卖合同效力的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作出了规定。第36条规定中表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夫妻一方随意处置共同财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期间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
债权人转让债务,只要通知了债务人的,即便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转让债务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