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的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缓刑不是有期徒刑,缓刑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具有刑事惩罚的属性,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执行,它不是有期徒刑,不属于刑种。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有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有: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除死缓减刑和数罪并罚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
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规定有: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的特征如下: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方法如下: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
执行有期徒刑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的期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