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必须在社会公众面前进行公开宣告。 公开宣告这一程序需被详细记录于案卷之中。 并且,从公开宣告之日开始,不起诉决定即可生效。 关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若发现被告人存在特定的法律状况,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即当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且无需对其施加刑罚或免除刑罚时,检察院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在对补充侦查后依旧觉得相关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有罪的程度时,便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从发生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但具体时间会因案件的复杂性、涉及人员的数量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检察院开听证会,与不予起诉关系不大。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可能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1、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2、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3、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退侦一次后的处理时间是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二、三、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给取保候审,那就说明不符合取保的条件,此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子移交到了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了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报到检察院的流程: 1.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 2.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3.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4.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