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签认罪认罚去检察院。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标准。一般来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代表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是需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所以建议先看一下认罪认罚的条件,签了以后就基本上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说的判,理论上,认罪认罚是可以从轻判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检察院谈话后是不是肯定起诉?不一定起诉。有些案件检察院可能做不起诉处理。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处理。按照宣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轻伤二级,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案件到法院开庭时,可以判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材料已经到法院,多久可以开庭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检察院不立案。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大概率是要被判刑的。目前,就只有两种情况是不会判刑的。第一,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是没有触犯刑法;第二,因为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因而不能判刑。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检察院有监督权,检察院可以督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不立案可以投诉到检察院,需要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的,必须立案。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三、提起自诉。
检察院退侦撤回后,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被检察院批捕了的,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反之,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以及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