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打电话来要签字,是有关权利义务与告知的会问话。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是检察院的义务。同时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样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的权利和义务,检察院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既然是电话通知,说明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在公安机关办理,并不意味着事情的了结,在检察院仍然需要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意味着案件检察院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就要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尽快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醉驾到检察院应走程序如下:1、抽血。 2、通知拿验血报告。 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后审。由派出所指定办理GPS手机号,并保持随打随接状态。 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约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 6、等待法院开庭宣判。 7、法院下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会调查,同时到司法局报到。 8、司法局受权当地司法所做调查,视情况而定,快点两天,慢就不好说了。 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调查报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根这些调查定刑。约要三到四天。 10、法院下达判决书。 11、拿着判决书,找交警队办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后审,再凭保证金票居,到市局退还保证金。 12、服刑。
盗窃罪符合以下情形的才能让检察院不起诉: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二次退侦,说明案件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应该继续补充侦查,其结果应根据补充侦查的材料进行决定,如果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还会移送检察院,如果没有查到新的证据,正在羁押的可能会改变强制措施,或做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逮捕后,一般三个月内起诉。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一般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的话,那么经过批准之后时限,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之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所以需要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案情调查结果不清楚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一般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告知书就是检察院通知你有权利请律师和其它的权利,并不一定代表要被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告知书就是说明了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的案件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那么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因为证据不足或其他情况不起诉、撤销案件也会按照流程进行。
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检察院的立案方式是:对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应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检察院立案了不一定就是认定了。 在法律上,是否立案,由公安机关审查确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报送检察院是要确定是否可以提起公诉,能否公诉还要看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是否确凿,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