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院负责案件的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同时二者又互相配合,共同履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之责,法院和检察院还是互相制约的关系。当然,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国家的宪法法律是否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所以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当然检察院是我国的监督检查机关,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盗窃罪怎么样才能让检察院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盗窃犯罪案件,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经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7、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8、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9、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盗窃罪有以上9种类型,可以不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给某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力在人民法院,而不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讼诉,并给出定罪量刑建议,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之后,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及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检察院认定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是能改的。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句是错误的说法!检察院只能建议从轻、减轻、免于处罚或缓刑,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有自首,主动交代等宽大处理情节,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但是检察院没有直接判定从轻处罚的权利和程序。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罚金是检察院决定的还是法院?罚金数额应该由法院根据人犯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决。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检察院传唤一般是去询问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一般传唤的程序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不一定都会进行判刑的;刑事拘留也是属于执法人员对犯罪人员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且在处理侦查的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那么就不会进行判刑,同样还会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对刑事拘留条件的规定。符合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审查批捕,这个时间也属于拘留时间,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最长37天。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监察法》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一般不会通知家属,除非犯罪嫌疑人有想让家属请律师或见家属的要求。 批捕后多久移交检察院,要看这个案件的侦查情况,侦查结束,公安局才会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1到2个月。 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搜索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2、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3、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