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在本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与合同有冲突的,则应以后签的协议为准。
协议书双方签字不一定有效。如果签订协议书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协议书是无效的: (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只要房产口头分割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约定本身是成立并有效的: 所有参与分割的当事人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割方案是所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分割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条款不清楚的,并不影响合同全部的效力。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协议书与合同生效后,法律效力一般是相同的。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认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属于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对应的电子印章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法律对合同签章形式的基础要求。 电子签章的效力规则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依法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
我国法律对签订合同时用哪个手指按手印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是用右手的大拇指或者食指按手印。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艺术签名如果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不规范的担保书,如果符合当事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