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产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之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的负责人由清算组成员共同推选产生;清算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清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有所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