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清偿时进行的查封不属于留置权。查封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两者在法律性质、目的和适用场景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它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或可能涉及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封存,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所谓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它是民事权利救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概念。 特殊留置权的行使本身就是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具体表现之一,是一种民事自助行为。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 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不能适用留置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