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享的权利: (一)占有权。 (二)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三)使用权。 (四)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五)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
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
留置权约定排除可以吗: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也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所以留置权是可以约定排除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两者区别如下: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应注意的问题有: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消灭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
留置权的清偿规定是: 1、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