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留置权保管合同适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紧急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使用范围: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扣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扣押属于执法行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依法执行,而留置权是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
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两种担保的,船舶优先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存在的,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
加工承揽留置权的介绍是: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留置权的特征与权能是: 1、具有物权性。 2、不可分性。 3、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4、占有权。 2、收取权。 3、使用权。 4、偿还请求权。 5、优先受偿权。 所有权的特征与权能: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占有,使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