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还可以设定抵押。但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 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定,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动产质押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于质押的效力不生影响。 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当综合考量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动产抵押在未登记的情形下,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故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风险较大。所以,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当事人所享有的留置权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刑事留置权。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留置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是行纪人处理委托人违约的重要法律保证,当然,行纪人不能随便行使留置权,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必须是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因为留置权对于行纪人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务必在合同中给与明确,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
未能清偿时进行的查封不属于留置权。查封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两者在法律性质、目的和适用场景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它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或可能涉及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封存,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所谓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它是民事权利救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概念。 特殊留置权的行使本身就是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具体表现之一,是一种民事自助行为。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