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置期间,被调查对象是有一定权利的,监察机关会保障被留置人的生活。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留置的,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时候,如果被调查人员可能出现逃跑、自杀等的情形时,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人也就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
不能打通,派出所留置人员的电话已经被收走。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调查,而被留置人有没有罪,由法院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质押物只能动产,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留置物只能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特定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