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
办理程序如下: 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什么: 1、立案。 2、调查。 3、处理。 4、结案。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的相关规定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
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署实名反映本级管理干部的信访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以告知、承诺等形式向实名举报人公开是否受理; 受理依据、办理时限、信访问题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署名举报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答复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立案处理的,答复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可采取回访、回函或者其它适当形式进行。 《行政监察法》第35条:监察机关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