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指定多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
不一定,具体按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亲生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去世,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监护人。 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
监护人如果是被继承人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那么在法定继承发生时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写明监护人可以继承其财产,且遗嘱有效的话,也是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遗嘱能指定监护人,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企业监护人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企业监护人的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成立,企业是没有监护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监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
变更监护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写明当前不变更监护对孩子的不利条件,变更监
不存在。没有所说的第一监护人与第二监护人。没有第二监护人的说法。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祖父母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可以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